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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 四、法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阶段的区分及主要的哲学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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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的哲人更进一步培育人文科学的技艺,严格说,这些人可以说是民法的创始者。罗马人在语文和习俗方面有所改变,使得新生的每一代不再熟悉《十二铜表法》的风格,那些研究法律的古人对于内容可疑的条文,所做的解释已经不够完善。阐明暧昧难明的含意,确定适用的范围,应用合理可行的原则,扩大与日俱增的影响,调和各方瞩目的矛盾,这是更为崇高而重要的任务。古代法规的阐释者已经在暗中左右行省的立法,他们运用精到的解说与法务官的公正协调一致,以改革黑暗时代的暴政。不管所使用的工具是多么陌生和复杂,制定人为的法律体系所要达成的目标,是要恢复自然和理性最简明的规范,使得一介平民能够凭着自己的本领,有力量推翻共和国时代所建立的制度。这场变革从《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当政延续了将近1000年,可以划分为时间概等的三个阶段,各有不同的指导模式和法学家的特性以资区别。

第一个阶段大致从罗马建城303年到648年(450~105 B.C.),自负和无知将罗马法限制在狭隘的范畴之内。罗马在适合公共活动的日子开放市场,举行集会,精通法律的专家在广场上散步,准备向市民同胞提供所需的劝告和意见,即使询问者的地位卑贱也一视同仁,希望能获得他们的选票,同时答应在未来只要有机会,他会回报他们所给予的支持。等到这些法律专家的地位随着年龄日益增长,就坐在家中的椅子或官座上,带着庄严的神色等候主顾前来请教,这些人来自城镇或乡村,从清晨开始就把专家的大门拍打得山响。他们经常提出咨询和商议的项目,多半是社会生活的应尽责任和法庭诉讼有关的事务,依据谨慎的原则和法律的规定,形成口头或书面的专家意见。同一阶层的法律专家和家族里的年轻人获准前来旁听,他们的子侄获得私下传授经验的好处,穆西安家族享有多年的名望,就是因为后裔能够传承民法有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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