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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六章 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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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节 边沁和穆勒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是一场风行于19世纪英国的哲学运动,虽然它也波及到别的国家,但却始终带有一种明显的英国色彩。功利主义的一些渊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公元1711~1776年)的论著。休谟是以人类价值经验为基础的价值经验理论(empirical theory of value)的奠基人。但是我们却不能认为休谟是功利主义的典型代表和彻底的主张者。我们必须将关注点集中在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公元1748~1832年)和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公元1806~1873年)的著述上,以对功利主义学说达致一种充分详尽且系统全面的认识。

边沁的理论是从这样一个公理出发的,即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宰——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向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他认为,应当根据某一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边沁将功利定义为“这样一种原则,即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如果该当事人是一个特定的个人,那么功利原则就旨在增进该人的幸福;如果该当事方是社会,那么功利原则便关注该社会的幸福。然而边沁强调说,社会所具有的利益不能独立于或对抗于个人的利益。他认为,社会利益只意味着“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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