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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五章 历史法学与进化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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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节 萨维尼与德国的历史学派

17和18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家都把理性看作是鉴别何谓理想的和最完美的法律形式的指导。他们所关注的乃是法律的目的和意图,而不是它的历史和发展过程。他们试图在某些自由和平等的原则的基础上建构一种新的法律秩序,并且宣称这些原则乃是理性和正义的永恒要求。

欧洲的理性主义和自然法学在法国1789年大革命时期达到了顶峰。当这次大革命未能实现其已经着手力图以教条主义的方式实现的那些目标而不得不满足于部分成果时,整个欧洲已开始出现了某种反对大革命所确立的理性主义前提的倾向。特别是在德国和英国,反对此次大革命先驱者所倡导的非历史的理性主义的运动相当得势。这两个国家抵制并且在某种程度上阻挠了人们在整个欧洲大陆传播法国大革命思想的企图。立基于历史和传统的保守思想,开始为人们所强调并广为宣传。在法律和法哲学领域,这意味着对法律的历史和传统的强调,进而反对从思辩的角度建立自然法的企图。法律的历史得到了彻底的研究,而法律改革者的热情则受到了阻碍。在这个时期,对形成法律的各种力量的科学研究,已然开始取代对法律的理想性质、意图和社会目标的理性探求。

在英国,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在其所著《法国大革命的反思》(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1790)一书中,谴责了这次革命的激进行为,并且强调了传统和渐进发展的价值。他反对法国大革命对法国人民的政治和法律秩序进行他所认为的鲁莽的变革,并且认为历史、习惯和宗教是社会行动的真正指南。在德国,人们对法国大革命的理性主义原则和世界主义思想产生了更为强烈的反动,并掀起了一场颇有影响的运动。这场运动具有浪漫的、非理性的、鼓吹民族主义的性质,并在文学、艺术和政治理论等领域得到了表现。在法学领域,这场运动的代表是历史法学派,而这个学派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则是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公元1779~1861)和他的得意门生乔治·弗里德里希·普赫塔(Georg Friedrich Puchta,公元1798~18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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