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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告别“皇粮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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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是一种古老的税种,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在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这两个法律文件是征收农业税的主要依据。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从1949年到2003年,全国累计征收农业税3945.66亿元。农业税实施以来,对于贯彻国家的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自2000年开始,为了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农民上缴的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村提留,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

2001年,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进展情况,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试点过程中,地方可以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有关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征收,村级三项费用经费缺口由乡镇财政适当补助;也可以按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在农业税及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不超过8.4%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农业税税率、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办法,增加村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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