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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3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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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的形式上,这些法的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

这段文字并不构成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的清楚论述,不过,它有相当的启发性。虽然马克思在这段文字中仅说到"交易"的正义性,但是他所作的概述应用于行为、社会制度,甚至应用于法律及政治结构,都是相当充分的。他对有关交易的正义性的论述确实蕴涵若干重要的论断,它们与正义的概念和正义在社会理论与实践中的适当功能有关。

首先,正如我们所料,马克思是从正义在特定生产方式中的功能来看待正义的概念的。人类思想引用这个概念并把它应用在社会实践中总是取决于特定时刻的生产过程。对此引用的理性有效性,在马克思看来,总是要以现存的生产方式来衡量。政治国家和与社会公共调节相联系的法律及权利的思想,对马克思来说,两者都取决于现存的生产方式,并是其中独立的突出部分。两者都反映或表现生产,不过是以扭曲的和神秘的方式。国家突出自己为真正的社会代表,法的形式也就伪装成为社会实践的合理性的基础。这种法的形式不是以国家的自主理性为基础,就是以无条件的"权利"或"正义"的理性原则为基础。而除了这两个原则,其他的都没有理性要求。但是在马克思看来,法律制度和思想的真正合理性只能从两者都参与并解释的历史的生产方式这个更综合的高度来理解。因而,作为法的形式的正义,要求得到超越自身的解释。判断交易或制度的正义性,要求理解他们在生产中的功能。马克思说正义的交易就是与现存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交易时,我认为他的意思是指正义的交易在现存的生产方式中扮演具体的角色,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实际的阶段起作用。正义的交易适应现存的生产方式。即前者与后者构成一种特定的关系,具体地说,前者推进实现了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单个个体合作生产活动的过程。那么,判断社会制度是正义还是非正义,取决于对现存的生产方式作为一个整体的具体了解,和对这个整体与涉及到的制度的关系的理解。这也许就是恩格斯为什么说社会正义还是非正义取决于"研究物质资料生产和交换的科学,即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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