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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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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要明确,这些武士在为人准则方面,究竟关心着什么?第一部武家法“御成败式目”大约可以反映出这方面的问题,这部法典并没有使用公家法中深奥的汉字,显得异常平易简洁,主要围绕着土地产权、御家人民事纠纷、遗产继承以及御家人奉公等几点作出了规定,裁决方法接近于古典社会的习惯法。武士的经济生活,在镰仓时代基本已摆脱了平安朝时期的“寄进权门”模式,他们的经济来源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原本属于自家垦拓的“直营地”产出,另外便是幕府赐予的“地头”收入。所谓的“直营地”,便是自身与郎党居住之地,往往是其苗字的由来,直营地由耕地、壕沟及篱笆组成,武士自己的屋舍称为“馆”或“屋形”,直营地属于自耕范畴,不必负担赋税。至于由武士担任的“地头”,身份是幕府代理人,治权范围既包括私人的庄园,也渗透到朝廷的公领(国衙领)之中,地头有对治下庄园每十一町土地征收一町产出的权力,但具体标准并不单一,遵从于各庄园不同的惯例。因能产生额外收入,故而地头任命是幕府对御家人“御恩”最基本的展现,也是武士最关心的核心利益,他们对幕府的“奉公”便是建立在此种“御恩”基础之上的,所以“奉公”和“御恩”之间是种完全对等关系,镰仓政权及将军并没有对属下御家人绝对的生杀予夺大权,两者是标准的封建式主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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