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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0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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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者治,以政治者乱”(《商君书》),意思是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则治,依靠政府政令来治理国家则乱,前者是法治,后者是人治。与早令夕改、随意性很强的政府政令相比,还是法律更有持久性和权威性。秦国商鞅变法的各项改革措施都是以法律的形式——《秦律》来颁布实施的。通过严明的法治,使得秦国各级官民只能守法奉公而不敢作奸犯科,不但保证了各项改革措施不打折扣的推行,而且也实现了民风的淳朴、政治的清明与高效,尤其是杜绝了腐败的滋生,没有如后世一般的虚伪与污秽。

商鞅依靠法治来杜绝腐败的滋生,主要是借助于如下原则或方法:

第一、“壹刑”,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者,国家之公器,本应为全体国民共同遵守。但周代的贵族政治实行的却是“礼治”——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其后如宋代也奉行这一原则。国家的法律、刑罚只针对庶民草根,而根本触及不到权贵,其实质则是为权贵们肆意横行贪赃枉法开绿灯,必然带来政治的败坏和社会的严重不公。

商鞅的“壹刑”强调“刑无等级”、“法不阿贵”,达官显贵和庶民百姓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商君书?壹刑》有言: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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