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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三 • 弭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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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子刘君士由之论曰:“人纲始於夫妇, 判合拟乎二仪. 是故大婚之礼, 古人所重, 将合二姓之好, 以承祖宗之基. 主人拜迎於门, 听命於庙, 玄纁贽币, 亲御授绥, 婿有三年之丧, 致命女氏, 女氏许诺而不敢改. 大丧既没, 请命於婿, 婿有辞焉, 然後乃嫁. 所以崇敬让也. 岂有先讼後婿之谓乎?

而末世轻慢, 伤化败俗, 举不修义, 许而弗与, 讼阋秽辱, 烦塞官曹. 今可使诸争婚者, 未及同牢, 皆听义绝, 而倍还酒礼, 归其币帛. 其尝已再离者, 一倍裨娉. 其三绝者, 再倍裨娉. 如此, 离者不生讼心, 贪吝者无利重受, 乃王治要术, 不易之永法也.”

抱朴子答曰﹕“刘君悯德让之凌替,疾民争之损化,虽速我讼,室家不足,用和之贵,将遂沦胥。创谠言以拾世遗,建嘉谋以拯流遁,纷哗之俗,将以此而易,无耻之风,将由此而移。弥纶情伪,固难间矣。诚经国之永法,至益之笃论也。洪以不敏,不识至理,造次承问,窃有疑焉。夫婚媾之结,义无逼迫,彼则简择而求,此则可意乃许,轻诺后悔,罪在女氏,食言弃信,与夺任情,严防峻制,未之能弭。今猥恣之,唯责裨娉倍贫者所惮也,丰于财者,则适其愿矣。后所许者,或能富殖,助其裨娉,必所甘心。然则先家拱默,不得有言,原情论之,能无怨叹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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