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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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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1-14 09:29:21

【连载143】

面对事实,夏侯婴依然拒不承认。不得已,县丞动用了非常手段:笞掠。恐怖一点可以叫做“刑讯逼供”,但不完全是。因为让事实说话,不依靠拷问而追求事实真相,是秦代治狱的关键。秦律规定:

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

审理案件,能根据记录的口供,进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好;恐吓犯人,是失败。

就是说,秦时执法官在断案时必须遵遁如下原则:一,重视文书;二,重视能使当事人自动供述事实。特别是第二点,在当时的县廷已成为审判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在《封诊式》“讯狱”一条里,更得到充分的体现:

凡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尽量让受讯者自动陈述,虽明知有谎言,也不要马上诘问。如供述已记录完毕而问题仍没有交待清楚,再对应加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诘问时应认真听其辩解并全部记录下来,如又发现未作交待的事情,再次进行诘问。诘问到当事人辞穷,屡次撒谎,改变口供,拒不服罪,依法应当拷打的,就施行拷打。拷打时必须记下:“爰书:某多次改变口供,无从辩解,因此对某拷打讯问”。

文中详细解释了“听言-诘问-解辞”的审讯过程。秦律严格要求司法官吏在讯问过程中不能随便发问,只有在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言辞已尽但问题没有交代清楚,或者其供词呈现出自相矛盾或者难以自圆其说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才能够针对性地提出质疑,即所谓的“诘”[26]。所以然者,是为了“避免司法官吏的先入为主,从而确保犯罪事实的准确认定”。由此可见,通过这样的审讯,使嫌疑人亲口供述犯罪事实的有无,是当时审判的原则所在。关于“诘问”的具体应用,有几个鲜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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