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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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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1-05 09:51:32

【连载132】

钱财的事向来敏感,因此,秦人对官员的离任审计把得特别严。《效律》就有二条这方面的规定,录于此:

贮藏谷物官府中的佐、史分别免职或调任时,官府的啬夫必须同离职者一起核验,向新任者交代。如果官府的啬夫免职时已经核验,再发现不足数,由新任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原任的吏不进行核验,新任的吏在职不满一年,由离职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新任的吏不承担;如已满一年,虽未核验,也由新任的吏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离职者不承担。

啬夫免职而进行核验,核验的人验视仓上的封缄和题识可据以核验,不必称量,只称量原由仓主管人员独自封印的仓。到年末应统计出仓总数:“某仓已出谷物若干石,尚余谷物若干石。”仓啬夫和佐、吏,如有免职离任的,新任的仓啬夫,新任管仓的佐、史,必须根据仓的簿籍加以称量,如有问题,应向县啬夫报告,由县啬夫令人重加称量,并参加一起出仓。谷物多过应有数的,应交官,不足数的依法论处。

多出来的和少掉的都属管理不善,这才是法家的主义,正如韩非主张的,有功不说与无功浮夸或小功变大功,同属失衡的表现,都不值得提倡。这样如发现亏空,应赔偿的部分当依《金布律》的规定,上缴少内,而且时间不得拖过半年,否则依法论处。秦人严于离任审计,除了严防腐败之外,我想亦当有出于对工作衔接的考虑。经济层面是这样,政事亦当如是。迁陵县在转发洞庭郡关于征发徭役的文书时,出现了二份几乎一模一样的文件,一份下发于三月五日,另一份下发于三月十一日,前后不过相距六天。这在讲求效率的秦人官府中是极为不正常的。细究之后晃然大悟,原来前一份是迁陵县的代理县丞“敦狐”下发的,后一份的下发者却变成了县丞“欧”,这说明迁陵县县丞的职位在这期间出现了变动,作为继任者的欧遂对前任的工作进行重申,以便更好地延续,所以特别在文书中加了一个“重”字,作为提醒,其余基本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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