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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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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1-04 09:46:37

【连载129】

那位男童的交代与信的口供相同。求盗“布”已死亡,“馀”在逃,尚未抓获。

县廷非常慎重地调查了苍、信、丙、赘是否是关内侯或诸侯子。因为有爵者在法律上是有优待的。核实的结果是:信是侯爵之子,居住雒阳杨里,原为第十一等爵的右庶长,因坚守荥阳有功,赐爵广武君,秩六百石;苍为壮平君,居住新棲县都隐里;赘为威昌君,居住故市里;丙为五大夫,居住广德里。虽然苍、信、丙、赘四人并非关内侯,亦非诸侯子,但仍须将其罪状上报,由郡府定夺。至于布、馀等,就由县里自行惩办。

最后审定:苍故意杀人,信主谋,丙、赘抓获苍后又将其释放,皆属实。根据《律》:“贼杀人,弃市。”按此条律文判处苍的罪;《律》:“谋贼杀人,与贼同法。”按此条律文判处信的罪;《律》:“纵囚与同罪”,按此条律文判处丙、赘二人的罪。判决:信、苍、丙、赘皆当弃市。

弃市就是绞杀。

新棲县新任县令甲、县丞乙、狱史丙审理了此案。

县令是要由朝廷任命的,刘邦在极短的时间内更新了新棲县的领导班子,这样行政效率可以发生在秦代。

日期:2014-11-04 09:47:48

【连载130】

10.政府的边界

秦代对官吏的任命自有一套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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