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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节 有人保留了走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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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一边说,一边拉开拉链,从包里取出1996年10月至11月期间,该公司办理的6份有关成品油进港卸货保证函的复印件。上面详细记载着进口成品油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及地址、电话号码、船名、抵达港口日期,装了某种油品、数量,还有提单号码、外轮公司公章、许×的私章,以及同安海关经办人员签名和海关印章。

他还拿出这6船成品油来厦门的港务费单据。这是反映船舶进出港痕迹的重要依据。

他接着交待,这几年,厦门地区“做油”很赚钱,但是要“做油”,谁都摆脱不了远华集团赖昌星的控制。外轮公司为了做油品“转口”生意,需要得到海关批准。于是,许某和上级单位外供公司总经理梁栋一起去找赖昌星,请赖去找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搞定。由于赖昌星亲自出马,外供公司不久便获得了保税油的转口贸易经营权。

赖昌星特地关照前去联系“走油”生意的许某,说你可以直接去找侯小虎。因为按照远华集团经营的内部分工,侯小虎管的是“油”这一块。许某除了供认涉案要犯有远华集团的赖昌星、侯小虎,还交待有关涉案人员有:原厦门海关同安办事处副主任谢东风、监管一科副科长杨某、监管一科科员朱某等。

办案人员责令许某根据回忆写下一份有关参与“走油”生意的材料:他们去同安办事处找到谢东风、杨某、朱某,办理保函手续,然后将保函拿回来交给侯小虎,并且在侯小虎以及邱允强提供的提货、商检等单证上,盖上本公司印章。至于其他事,他们就一概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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