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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典章制度 四等人和臭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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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千年历史中,虽先后有华夷之别,士族与寒族的对立,地方和贫民的区别,但将两者截然对立起来,并将之确立为国家政策的则极少见。元朝分人为四等,可算是一个特例。元统治者为减少各族人民的反抗,维护蒙古贵族特权,在建国之初就采取民族压迫政策。在战争中,他们采用分而治之的办法,用已征服的民族去对付未征服的民族。最早征服的在地位上就比后来的要高一些。这样,就逐渐构成了一个民族等级。元代法律将人分为四等:第一等蒙古人,第二等色目人,第三等汉人,第四等南人。四种人又可分为两类。蒙古、色目为一类,汉人、南人为一类。

中央和地方官吏的正职是汉人和南人无权问津的,即使皇帝想给汉人、南人这样的官职,蒙古贵族也不允许。这条法令就是为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殊利益而设立的。蒙古人以征服者的身份自居,自以为高人一等,当然不肯俯首听命于被征服的汉人和南人。在政府机关中,蒙古人任正职,汉人、南人只能充当副职。如地方上的官吏,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形成定例。同知、总管互相牵制,都要服从达鲁花赤的指挥。在科举上也有区别,分进士为左右两榜,蒙古人以右为上,因而在右榜上的蒙古、色目人都算上选,而列为左榜的汉人与南人就要低一级。蒙古人由科举出身者,一正式委任就是从六品官,而色目、汉人、南人则递降一级。所以元代儒生文人牢骚最多。陈高有诗云:“客从北方来,少年美容颜。绣衣白玉带,骏马黄金鞍。捧鞭揖豪右,意气轻丘山。自云金张胄,祖父皆朱;不用识文字,二十为高官。市人共咨嗟,夹道纷骈观。如何穷巷士,埋首经卷间,年年去射策,临老犹儒冠。”从中可见当时的知识分子心中是多么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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