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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清末至民国时代的婚姻与家庭 第一节 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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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840—1949年)

中国封建社会经过漫长的发展阶段,到清道光(公元1821年—1851年)后期进入了“日薄西山,气息奄奄”的垂暮之年。1840年鸦片战争后,随着外国列强的侵入,中国终于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社会的性质和阶级关系从此都发生了变动。为了能在新的条件下继续维护专制主义统治,清政府于1900年前后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调整和改革,其中涉及婚姻家庭的条例分列于《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和《大清民律草案》中。这些修订的新律有的颁行一年多,清王朝即告覆亡;有的直至清亡都未及颁行,所以在清末实际生活中并未起什么作用。纵观史实,晚清70年(公元1840年—1912年),从政府方面来说,仍实行《大清律》中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的各项规定,封建的婚姻家庭礼法一如既往,禁锢、摧残、吞噬着人的生命。

19世纪中叶,爆发了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历时14年。起义领袖们制定、颁布了男女平等的法令,确立了“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和废除一夫一妻多妾制、严禁娼妓等制度,在中国历史上自有其一定的进步意义。但起义领导人自己并没有贯彻婚姻立法的要求,而是沿袭封建体制,实行一妻多妾制,表明了农民起义的历史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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