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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宋元明清(鸦片战争以前)时代的婚姻与家庭 第一节 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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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960—1839年)

唐代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开始了由前期向中、晚期的转变,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出现了很大变化。政治统治上的高度集权,使得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更趋严密、完备,而政治统治的需要,又使程朱理学和儒家思想成为官方意识形态而被纳入了法的轨道,这些都使得宋元明清时代在婚姻家庭立法、制度等方面表现出与以前历代有所不同的特点。

宋代(公元960年—1279年)在历史上分为北宋和南宋。有宋一代,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一直困扰着统治阶级,这迫使统治阶级更加重视制定各种法律制度,虽然以礼辅法、礼法并用的原则依旧执行,但礼在社会中的实际调整作用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在婚姻立法上,宋代基本沿袭唐律。宋代的第一部刑事法典《宋刑统》历经几次修改,篇目与律文与《唐律疏义》相同。在婚姻观念上,理学的一些封建信条开始变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节妇烈女的宣传由此而益发不可收拾。

元代(公元1279年—1368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一统中国的中央集权制朝代。蒙古贵族取得政权后,竭力推行民族压迫政策,从而加深了社会内部矛盾,也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婚姻关系上,崇尚游牧民族自由习俗的蒙古贵族在融蒙、汉有关制度于一体的时候,并不完全依据礼教原则确定刑名、罪名以及相应的处罚,从而使有关典礼、风俗及婚姻家庭等的立法和制度呈现出某种松动,并因此而表现出不同以往的许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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