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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审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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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被告是刑诉法公审的中心环节,但是,在昭和二十三(一九四八)年修改的战后刑诉法中废除了。对于旧刑诉法的修改是在于承认被告人的沉默权、限制坦白交待材料的证明力以及尊重人权、防止误判这样一个指导思想下进行的。

但是,正如前所述:这一切仅是表面上的东西,实际上那种过去固有的“交待就是证据之王”式的思想方法,仍然作为一般强大的潜流而残留着。被告人如果是任意性供述,审判长就可以随时就需要的事项要求他回答问题。陪审员、检察官、辩护人也可以向审判长吱一声,对被告人进行审问。

在这种场合下,不可忘记被告人是当事者的一方,要严加避免那种追求被告人、强迫交待的态度。然而,实际上是怎样呢?毋宁说着眼于听被告人的辩明上了。话虽如此,然而在新刑诉法中没有规定被告人宣誓,即使提供伪证也不受罚。被告所担心的只是:讲得对自己过于有利,不会被法院所置信。这样,对被告人的讯问就具有了极其暧昧的特性。一个职权意识相当强的审判官,往往会根据以前法庭审判经过情况所得到的心证,对被告进行比检察官还要检察官式的讯问。

即使修正了法律,也仍残留着无法改动的部分。因此,在一切没有随时间推移、改变整个法律界人事构成之前,纯粹按照法律的审判是不可指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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