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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核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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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申请书一提出,和庭吏把冈部检察官桌上堆积如山的材料一搬到菊地辩护人的桌上,法庭就暂时静下来。这时,菊地辩护人便开始边看着备忘录边对照着各种证据的细目,或翻阅着证明材料,做着笔记。在这一期间,审判官便呆得无聊,看看天棚或看看菊地辩护人两手。

应采用哪条证据,不采用哪条证据,当然要由法院来决定了。但是,关于其取舍,也有刑诉法规定的制约。法院就检察厅提出的证据是否采用,在这种场合下必须听取被告一方意见。也就是说,只有被告一方看完全部证据同意了,才能进行证据核实对证工作。

在庞杂的证据材料在向审判官提出之前搬到辩护人桌上,其原因也就在此。但是,被告一方在法庭上一一读完供认材料、决定其态度就太费时间了。

检察官在公开审判前,把应提出的证据交辩护一方阅读抄写,就是为事先征求同意哪条证据、不同意哪条证据提供方便。只是:根据案情,检察官不一定将“证据申请书”上所写出的证据全部让被告一方看。有关公案、贪污、违犯选举法的案件,事先不给被告一方看,这在前面已经叙述过了。

关于“事前准备”,就是在审判官、检察官、辩护人三者之间,就审判的进行方法进行协商,同意或不同意其证据、讯问所传证人的时间安排,也在这个事前准备阶段决定。这种习惯是现在法律界进步的结果。这些,前面也叙述过了。所谓“事前准备”,其目的就是为了简化审判手续,加快审判速度。但也有人认为:这是在审判上的黑市交易,违犯公开审判的原则,因而加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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