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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江平 法的精神——只向真理低头 制定“经济法”须知——“法”即“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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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有一位学者这样说过,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几乎没有不懂经济的法学家,因为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必须用法律制度进行约束,法学家如果不懂经济就像不懂政治一样不可思议。

中央高层在追踪了江平的研究成果后发现,江平对市场经济的理解是具有相当专业水平的。因而中央在研究讨论经济的规范性问题时,江平也是建言人之一。

其实早在1980年江平就和同事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文《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所有者与占有者之间的关系》,提出“国家所有制经济就是一种所有者在上、生产者在下的‘两层楼式’的经济”,指出“正是这种所有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分离,需要相应财产权的分离,即需要国家和企业都具有对财产的权利”。江平当时敏锐地意识到个人尊严和自治是民法生活的核心所在。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将个人从国有企业中解脱出来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将国有企业从国家行政管理中解脱出来是可以办到的,而且借此个人也就走向了经济自由的第一步。这种理论在当时提出是十分大胆的。历史暗合了江平的思路。

1987年江平教授主编了《公司法教程》一书,对传播公司理念和西方国家制度经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94年他主编的《法人制度论》,被认为是建构科学的法人理论的一部力作。1993年他在《中国法学》上发表的《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思考》以及1994年与他的博士生在《中国法学》上发表的《论股权》等都是具有重要思想性和理论价值的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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