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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政策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第三十四章 贪官“立功”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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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个体彰显为自由,人的社会性呈现为秩序,法治的实质就是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立功”法律规范的指引和评价功能,如果被落马贪官不正当利用,就有违“立功从宽”制度之本意。

2010年9月12日,公安部证实,中国足协原副主席谢亚龙、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原主任李冬生、国家足球队原领队蔚少辉被警方立案侦查。有媒体报道称,上述三人涉案的一个重要线索,来自此前已被立案的南勇、杨一民等人的主动交代。

法律人士向记者指出,如经查实,南勇、杨一民等人的举报,可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有助于减轻自身的刑罚。

设置立功制度,本意在于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同时,也为瓦解犯罪势力,以减少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在以往司法实践中,确实发挥了不少作用。

但是,近年来有些“落马”贪官为减轻惩罚,也想方设法利用各类手段“立功”,以致出现了帮助立功、串通立功、虚假立功、买卖立功等异化立功情形,严重误导了审判结果。

“对于贪官的立功认定,应当严格加以甄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立功”法律规范的指引和评价功能,如果被“落马”贪官不正当利用,就有违“立功从宽”制度之本意。

神秘的“立功表现”

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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