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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族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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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三年(1864年),曾国藩曾文正公破天京,剿灭太平天国,被大清圣上寻加太子太保,封一等侯爵;次年五月,奉大清圣上之命督办直鲁豫三省军务,剿杀捻军;七月进驻安徽临淮,旋即移驻江苏徐州府。

为剿平捻乱,曾文正公在以徐州府为中心的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处的十余县内屯扎重兵,同时下令村村寨寨深挖沟壕,广修寨堡,坚壁清野。

田氏家族一看曾文正公大兵在此,认为时机已到,当即奔赴徐州府,向曾文正公告了一状,说胡氏家族乃捻匪余孽,作恶多端,经年骚扰地方,应予剿灭。胡氏家族也不示弱,他们仗着手中的地亩契书和前任知县的安民告示,反告田氏家族是刁民顽匪,挑起械杀,按律当诛。

曾文正公会同地方官府做了一番查访之后,三次升堂问案,最后,奏请圣上,做出裁决。

曾文正公认定:首先,胡氏家族参与捻乱,罪不容赦,按大清律当斩。然而,考虑到胡家元凶团总胡丰礼已在械杀中死亡,且余下团民自动退出乱党,垦荒为生,捻党多次联络亦未相从;故而,可不予追究,但,领头械斗者当诛。其二,田家族人协助朝廷剿杀捻匪,其志可嘉,诛杀团总胡丰礼并家族人等十八人之事可不予追究,但,其后之械杀实属目无朝廷、目无纲纪,械杀之首要分子亦须严办。其三,田家铺地亩由官府重新分配,胡、田两家应各守地界安居乐业,重新挑起械杀者,格杀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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