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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第五十三章 清代之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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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十主,共二百六十八年。

清人统治中国后,初对汉人十分猜忌,努尔哈赤十分排汉。至清太宗则改采怀柔政策,并尽量利用汉奸协助管理,于康熙时尤甚。到雍正时,其人刻薄猜忌,施行高压政策。至乾隆时,大局已稳,高压更甚。

至于清之政制,仍师明室不设宰相,以大学士理国政,君王则实施独裁。

雍正时特设军机处,其权力大过内阁,然军机处并非相职。此时外廷不得预闻。

至于六部只是中央行政部门,其权力则不大。当时虽仍有给事中,但只是御史官性质,对朝旨已无封驳之权,大权则全由帝王掌握。

此时之政权集中于中央内廷,各省总督、巡抚常以兵政凌驾于民政之上。

逢国家有大兵役,有皇上特派经略大臣、参赞大臣主理之,督抚则无权主管。

承平之时,各省均用满人为驻防将军,甚至汉人之绿营亦多用满员。

国家之税收,全用来养兵。

而各省督抚亦多用满人为主,偶用汉人者实出于不得已也。后来用汉人,但忌用江浙人为主。地方亲民官似无甚机会升迁,亦无发挥之权力。

三藩之乱平后,各省钱粮有余者,悉数缴到中央收藏,不准地方存留,因此地方无建设可言。

雍正以后,更收紧地方银饷,地方更无余款。

当时之翰林编、检等官及地方之道、府长官,均不得奏折上疏言事,并严禁读书人建议军民利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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