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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第四十四章 明代之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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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代之贡举制

明太祖重视教育,重视办学校,因为办政务非用读书人不可。其贡举制十分完备。

据《永乐大典》记载,洪武八年颁发学校贡举制度,各地方分办两种学校:一种是府、州、县办理的学舍,有定额,每天供应生员饮食;一种是乡里办学舍,每三十五家办一“社学”,生员没有定额。

府、州、县所招收的学生以官员子弟及普通百姓子弟之优秀者、年十五岁以上、读过“四书”的为合格。科目有经、史、礼、律、乐、射、算等项。每月有小考,大考三年一次。成绩优秀者,先送到行省,再选拔最优者送至京师,妻子可随行,负责一切费用。学成后由天子召见,分科擢用。其任用之职务有御史、知州、知县、教官、经历、县丞、部院书吏奏差、五府掾史等。

至于乡里学舍之教师,由郡守县令选择有学行者担任之。乡学亦三年一大考,师生均有升级制度。明代之办学校,其盛况超过了唐宋时期。

明代府、州、县各地方均办儒学,全国教官共四千一百余人,弟子无数。生员如不入学则不得参加科举考试,即是学校与考试两制度融合为一,比唐宋时期更为进步。明末时,此制度已渐废坏,实在十分可惜。

至于国子监学生,相当于今日京师之国立大学学生毕业后分发到诸衙门先学习吏事,亦有派到外面去办理田赋、清查户口册及兴修水利等。凡有出身优异者,至少可担任府、州、县的六品以上官员。如洪武二十六年,将全部国子监毕业生六十四名调派担任布政使与按察使,以及参议、副使、佥事等官,甚至有担任四方大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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