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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第三十章 王安石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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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王安石荆公之新法,则包括青苗法、均输法、市易法、方田法、免役法、保甲法及保马法等。

中国古时有乡村自治,汉代即有,长官称“三老”,地方如有重要事情便咨询三老,三老可贡献意见,且可见皇帝。

三老之下有两种官员:一是啬夫,助政府收取钱粮;另一是游徼,助政府治安。

三老管教化,代表民意,汉时已有此制,后来至隋唐时失去此法。在晚唐时则到处有打仗,但该地区须供应军队之食宿诸问题,今日亦是同样情形。而在唐末至宋时,不是由地方自治,而是成为政府的当差,由衙前办事,在地方上举一有钱人当差,一当三年,便可破产,实很妨害社会。衙前之下有里正帮助收租,如收不足则由自己赔足填数。

尚有地方耆长,是专治盗贼之人员,这些均由乡间人民产生,是从汉代的乡村自治变来。

乡官来管,是地方自治。

讲说中国古代制度的有两本书:一本是唐代杜佑的《通典》,一本是宋代马端临的《文献通考》。

马端临称衙前、里正、耆长为“役”即当差。他又说汉代的三老、啬夫、游徼,是官,是自治,与役不同。故役与官不同。有人将汉之官当成职役,也是根据《文献通考》,这是抄错了书。

王荆公就不要民间当差,称免役,叫民间出免役钱,由政府自己办事,使官民两利。

一、保甲法

汉代已全国皆兵。西洋之全国皆兵,自普鲁士开始,未足二百年,而中国早有此制了。但中国人口太多,不必全国皆兵,故唐代改为府兵制,只从部分地区挑选出精壮的才当兵。全国设若干府,谓之兵府,府兵是国民的义务兵,是荣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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