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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平等与不平等 一 中英南京条约及其引起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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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家蒋廷黻曾经写道:

中西关系是特别的。在鸦片战争以前,我们不肯给外国平等待遇;在以后,他们不肯给我们平等待遇。

这段话相当凝练且传意。

但是,我们若从细部去观察就会发现:尽管鸦片战争前清朝在国家关系上矮化西方列强,但对经济贸易的种种限制,恐怕不能以“不平等”一语而完全概括之,至于猖獗的鸦片走私贸易,又当别作它论;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逼勒的一系列条约,包含众多不平等条款,而在国家关系上又毫无例外地追求与清朝“平等外交”。

进一步地研究又使我吃惊地发现:今天人们所谈论的平等或不平等,都是以18世纪在欧美产生至20世纪在世界确立的国际关系准则为尺度;而生活在“天朝”中的人们,自有一套迥然相别的价值标准,另有一种平等观念。他们对今天看来为“平等”的条款往往愤愤不平,而对今天看来为“不平等”的待遇却浑然不觉,因而在外交上举措大谬。

在19世纪急剧缩小的世界中,“天朝”本是一个特殊的“世界”。

作为鸦片战争结束标志的1842年8月29日在南京江面上签字的中英和约,被后人名之为“南京条约”。它共有十三款,无疑是一项苛刻的不平等条约。

若从具体条款来看,南京条约之所以为不平等,主要是三项内容:一、割地(第三款);二、赔款(第四、六、七、十二款及第五款后半部分);三、赦免“汉奸”(第九款)。而第一款宣布和平,第十三款规定批准程式,并不涉及平等或不平等;第八款释放英囚也合乎当时和现在通行的国际法惯例;至于条约第十一款平等国交,反是这项不平等条约中的平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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