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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论不同国家资本发展的不同 第三章 罗马帝国崩溃后都市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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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崩溃之后,都市居民的境况和农村居民差不多,而且和古希腊共和国、古意大利共和国的居民大不相同。在古希腊和古意大利共和国内,居民大多数都是地主,他们分别占有着公地,通过有围墙的毗邻房屋来进行共同防御。但是,自从罗马帝国崩溃之后,罗马的地主大都散居于各自的领地之内,与佃农和属民住在一起;市镇居民则多数都是处境与奴役类似的商人和技工。

欧洲各重要都市居民以宪章形式体现的权利,可以充分体现出他们在未取得这些权利之前的生活情况。这些宪章赋予了都市人民以下三种权利:一是可以不经领主同意自由嫁女;二是某人死后,他的财物可以由儿孙而不是领主继承;三是可以通过遗嘱来处理自己的遗产。由此可见,在未颁布这些规定以前,都市居民几乎和农村耕作者一样处于贱奴的地位。

这些都市居民,明显贫困而且下贱,他们肩挑货物过市赴墟,与今日拉车负担地从这里跑到那里的小贩类似。那时的欧洲各国和现在亚洲北方的游牧民族差不多,经常把赋税加在经过某些封地、桥梁,或过市赴墟、摆摊售货的旅行者身上或其货物上。这些税在英格兰,叫做过界税、过桥税、落地说、摊税。有时,某些商人,特别是那些住在王国以及在某些场合下拥有君王权力的大领主的领地内的商人,可以免交这些赋税。虽然这些商人在其他各点上与奴役极其类似,但他们仍然是自由商人,只需每年以缴纳若干人头税的形式报答保护者的保护。由于当时要想比较容易地获得保护,只有付出丰厚的报酬,所以我们可以把人头税看成是对保护者舍弃其他税收的补偿。这种交换条件在实行之初,只限于个人,其期限可以由市民或保护者的好恶来决定。在英国土地清账册中,有一些关于几个都市的不完全记载,其中经常会提及某市民向国王或大领主缴纳若干人头税,以报答这种保护人;还有就是这些人的纳税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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