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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一一六 郁斯贝克寄磊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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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次谈到伊斯兰教各国,并寻求了它们人口少于古罗马治下各邦人口的原因。今试察基督教各国,何以也产生此种结果。

在异教中,离婚是允许的,但基督徒却不准离婚。这一变更,初时似乎关系极微,却在不知不觉之中,产生了可怕的后果,以致几乎令人难以置信。

不但婚姻的全部温情因此而被消除,而且婚姻的结果也受到损害。因为,要想束紧婚姻的纽结,结果反而使它松弛了。并且,虽说为了结合双方的感情,但是不但不能使感情结合,反而使它永远分离了。

在如此自由的一种行动中,本来感情应当起很大的作用,而人们却加以拘束、加以必须的要求,甚至不可避免的命运。丝毫不考虑反感、任性和脾气不相投合。人们要想感情固定下来,而感情正是自然界中最变化无常的东西。人们将两个几乎永远不相配合、互相怨恨的人,毫无挽回余地、毫无希望地维系在一起。这种办法,就像古代暴君将活人与死尸捆缚在一起。

有助于双方互相依恋的事,实无过于离婚的权能:夫妇二人易于耐心忍受家庭中各种痛苦,因为他们知道有权结束这些痛苦,他们往往终生将离婚之权掌握在手中,而不加以运用,就因为他们考虑到能自由运用这种权利。

至于基督徒,情况就不一样。他们眼前的痛苦使未来也毫无希望,因为他们在婚姻的不愉快中,看不见何日了结,可以说看见的只是永恒。从而产生厌憎、纠纷、蔑视,对于后代,这都是损失。结婚刚刚三年,已经疏忽了主要的事,于是三十年的生活都在冷淡中度过。有时形成内部分离和公开的分离一样粗暴,并且也许更为有害。男女双方分开生活,各干各的,而这种种对于子孙后代都有损害。男子厌恶一个永世不变的妇人,不久他就沉湎于花柳丛中。那是一种可耻的勾当,十分有悖于社会利益,这种关系不能达到婚姻的目标,至多只提供婚姻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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