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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祸:诛杀知识分子的法外之法 5.时间?地点?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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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讲完了。虽然讲的是一桩惨烈史实,我仍想提请读者注意类似于新闻报道或小说中的“三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这对我们后面的话题很重要。

先说时间。我没有找到资料确证朱国桢撰写“明史”的具体时间,我推算当是清兵入关之前、明王朝未亡之际。但是“明史案”作为进入历史的着名事件却有较为明确的时间记载,这就是1650年前后庄廷珑从朱国桢后代手里买过书稿组织人修订,到1663年那个血雨腥风的春夏之交以诛杀70人作为结束,据此我们可以简约地认为事件发生在17世纪中叶。

同样时间,一向被我们划分为东西方两个世界的西方世界发生了什么事情呢?我只说与此文内容有关的部分:作为英国革命的一部分,辉格党人于1679年促使国会通过了“人身保护法”,该法规定,如果没有法院发出的拘票,任何人都不能被逮捕;被逮捕的人在受审之前的拘留期间不得超过一定时日,必须及时提交法院审讯。这个法律对于保护人身自由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英国革命以后,辉格党人执掌了政权,尊奉法治和法律至上原则,即:政府必须严格接受法律约束,行政权不能无限制扩大,必须得到制约。这是英国“光荣革命”收获的重要思想成果,它也是英国自由主义传统的精神渊源。而“光荣革命”则从法律上为英国政府确立了自由主义的制度基础,为英国直到20世纪一系列独特的妥协和不流血的政治改革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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