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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同意的表现形式 四、强制不明显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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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强制不明显情况下的不同意,要根据合理反抗规则予以判断。为了和财产犯罪相协调,笔者将这些情况分为如下几种。

(一)威胁

这里的威胁是指强制不明显的威胁。如果和财产犯罪相比较,那么它基本上相当于敲诈勒索罪所使用的威胁手段,而有别于抢劫罪中的胁迫。与敲诈勒索罪略有不同的是,这种侵犯行为是通过一定的威胁手段当场获得性利益,而敲诈勒索罪则存在事后取财的情况。在这类犯罪中,行为人所使用的威胁手段即使具有暴力强制性,也无当场实施的可能,比如以将来的伤害相威胁。更多的时候,行为人往往通过非暴力类的威胁,比如说揭发隐私,损害人格、名誉等相威胁,这种威胁更不具有当场实施的可能。因此被害人并非像第一类性侵犯行为那样,完全失去了反抗的可能,所以在判断这种威胁行为是否剥夺了被害人的拒绝自由,要遵循合理反抗规则,诉诸一般人的常识来判断被害人的反应是否合理,从而判断该反应是否可以给予行为人合理的警告,以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过度。

根据这个一般性的判断规则,过于遥远或者过于微小的威胁显然可被排除出去。比如以十年之后的行凶报复相威胁,这种威胁就过于遥远,一般人面对这种威胁,显然是会反抗的。又如警察以开停车罚单相威胁,这可能最多构成轻微的滥用职权罪,而不能构成性侵犯罪。再如,行为人以自杀相威胁。如某人为与儿媳发生性关系,以喝农药自杀相威胁,儿媳无奈,于是双方发生了性交。在这些案件中,并不是说不存在威胁,只是这些威胁都过于遥远或轻微,因此在这些场合下,威胁本身并不足以表现出其强制性,不足以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可能性。如果被害人不反抗,那么就无法给行为人提供合理的警告。行为人很有可能认为,对方并非出于威胁,而且是因为自己的魅力同意性行为的。换句话说,从一般人的角度来说,这种威胁其实与性关系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并不高于一般人,无法认知到对方的不同意,那么对他进行惩罚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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