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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株连无辜 二、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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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又称相坐、缘坐、从坐,它与族诛相似,都是一人犯罪牵连他人。遭连坐者可被处以各种刑罚,死刑、肉刑、徒刑、流刑不等,皆因时因事而异,其范围远比族诛广泛。上述明清族诛案件,如果仔细推敲,其实不少当属连坐,因为族诛的杀戮对象大多是亲属,而在这些案件所杀戮之人并不以亲属为限,而且所牵连之罪也不限于死刑,如有被阉割为奴的,有充教坊司为妓的,有流放边疆充军的等等。

连坐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周礼》说:“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相保相受,刑罚相共”,这当是最早有关连坐的记载。

将连坐制度化的是秦孝公年间的商鞅变法。《史记·商鞅传》记载:“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索引》说:“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一人犯罪,九家同罚,也不论他们是否有亲属关系,这种惩罚显然比族诛的范围宽多了。当时,太子违犯新法,商鞅对太子师傅用刑也是连坐之范例。

战国时期,不仅秦国,其他国家也都实行连坐制度。比如《史记·赵奢传》载:当时赵王欲以赵括代廉颇。赵括母上书,言括不可使。王曰:“何以?”对曰:“始妾事其父,时为将,身所奉饭而进食者以十数,所友者以百数,王及宗室所赏赐者,尽以与军吏士大夫;受命之日,不问家事。今括一旦为将,东乡而朝,军吏无敢仰视之者;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王以为如其父,父子异心,愿王勿遣!”王曰:“母置之,吾已决矣!”母因曰:“即如有不称,妾请无随坐。”赵王许之。从这段记载可以看出,当时各国皆有连坐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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