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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生离死别的流放 二、流刑的萌芽——迁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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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秦汉,流放又得到进一步发展。秦始皇在前代流放刑的基础上制定了迁徙刑。《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记载了几个关于适用迁徙刑的案例。其一是某盗贼窃取“不盈二百二十以下到一钱,迁之”,小偷偷了不满220钱,就可以被判处迁徙刑。其二是:“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可(何)也?当(迁)之”,国家的官员不好好干活,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也可以判迁徙之刑。《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还有一个关于不孝的案件:有个因为犯罪被剥夺官爵的人甲(士伍)因为儿子不孝顺,请求官府将其子断足,然后流放到蜀郡边远县份,并叫他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点,官府答应了该士伍的请求。该案可算是开对不孝加以治罪的先河。在此后许多朝代,子孙如果不孝,只要不服教诲且有触犯情节,父母都可请求官府将其流放,这些忤逆不孝的子孙常由内地发配到云、贵两省,而且一般不许赦免,除非遇到特旨恩赦,并经父母等亲属同意,才有释放的可能,重返故里。

此外,在秦朝,对于统治有危险性的人物除了斩杀,另一种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其迁徙到边远地区。当时最著名的被判迁徙的“反革命集团”与长信侯嫪毐有关。相传嫪毐与秦太后有私情,被封为长信侯威权日盛,并与太后私下密谋,拟俟嬴政死后,即将两人的私生子立为嗣王,后来此事被发现。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九年(前238)长信侯嫪毐作乱而觉,后兵败被抓,嬴政将其以及主要党羽五马分尸,车裂而死,并灭其族。嫪毐的门客,有些罪轻的被判三年劳役(鬼薪),还有些被剥夺爵位并被流放到了蜀地,“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相传是始皇生父的文信侯吕不韦也因嫪毐案被牵连,被罢去相国之职,后被迁往蜀地,于是成就了《吕氏春秋》这部伟大作品的诞生,所谓“不韦迁蜀,世传吕览”,这也算是“艰难困苦,玉汝于成”的一个注脚吧。由于当时的四川过于荒凉偏僻,加上年纪大了,又被亲子驱逐,吕不韦难免急火攻心,两年以后就撒手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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