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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唐朝前期的社会经济和课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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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经济和租佃关系

唐代前期尽管继续实行均田制,地主占有土地并剥削依附佃客仍然是基本的生产关系。在地主阶级内部,有官僚贵族地主、庶族地主、寺院地主和商人地主等。唐初,有的官僚贵族自北朝以来世代做官,田产代代相承。其中有些是前代的赐田,有些则是新贵从李唐政权获得的赐田。无论是官僚贵族、庶族地主还是商人、高利贷者,都大量购买土地。有的人“邸店园宅,遍满海内”。不少官僚贵族地主还依据官品、勋品从国家得到永业田和勋田。所有的地主不仅用这些土地出佃收租,而且使之成为供游赏的园林,这种情况在长安、洛阳等大城市郊区尤为普遍。在隋末农民起义打击下一度有所削弱的寺院经济,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有恢复和发展,并有日益膨胀的趋势。寺观不仅有常住田,而且可以据均田令得到受田,更多的田产是来源于施舍。

《辋川图》(局部)

唐王维绘。盛唐诗人、画家王维在今陕西蓝田西南十余千米处,原宋之问的辋川山庄的基础上营建了辋川别业,形成了既富有自然之趣,又有诗情画意的自然园林。在古代,建于业主所属领地或田产范围内的别业,与庄园相同。

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是出佃收租,吐鲁番地区发现了不少唐代前期的租佃契约,是当时盛行立契租佃制的见证。吐鲁番的租契反映,主佃双方多为小农,他们往往因彼此受田隔越、经营不便而交错出赁土地,也有小农因家贫无力垦种而出租土地。此即具有典当性质的立契租佃。但由此可以断定,地主与佃客间建立租佃关系的情况一定也相当普遍了。根据出土契约,租额有高有低,交租的方式分预付和后付,地租有交产品和货币之分,上述诸区别取决于土地质量的高低和租田的种类。租佃关系采取契约形式,定额租的产生和流行,凡此都说明唐代佃客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比以往历代有明显的减轻。部曲的记载主要见于《唐律》及部分出土的吐鲁番文书,在其他史料中寥若晨星。估计在大多数地区的现实生活中,部曲已经极少,《唐律》中有关部曲的文字是从《开皇律》中承袭而来的,并不反映当时的社会现状。北朝至隋朝有大量赐奴婢的情况,动辄以数百人甚至以千人计,受赐者大多是立有战功的军官。而到唐朝平定全国以后,赐奴婢的数量锐减,说明掠战俘为奴的习惯不再盛行了。上述各种情况反映,地主对依附者的超经济强制明显地趋向缓和,这是生产力水平提高和隋末农民起义推动下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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