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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桑叶”帝国:清代的疆域与政区 2.内地十八省及其属下各级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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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改朝换代,几乎都要对前代的行政区划有所改动,但清应当算是一个特例。因为清秉承明制,几乎没有什么变革。

清朝建立后,在关内地区设置行省,改承宣布政使司为省,作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除了明朝原设的十三省之外,顺治元年(1644年),改明代北直隶为直隶省。二年,又改南直隶为江南省。到了康熙年间,由于觉得十五省的区划过大,不便于政令的颁布实施,清政府因此决定将一些省的范围再划小一些,于是分江南省为江苏、安徽两省,分湖广省为湖北、湖南两省,分陕西省为陕西、甘肃两省,这样全国一共设有十八省,也称“内地十八省”(参见《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疆域政区示意图》)。

内地十八省的格局,自康熙朝历经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六朝两百多年没有改变。这十八省分别是:

(1)直隶省初治真定府,康熙八年(1669年)移治到保定府(今河北保定),北境较明北直隶有所扩展。

(2)江苏省清初称江南省,治江宁府(今江苏南京)。康熙六年(1667年)分江南省东半江苏省,治苏州府(今江苏苏州)。

(3)安徽省康熙六年分江南省的西半而置。初寄治江宁府,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治安庆府(今安徽安庆)。

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疆域政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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