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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4300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 观点二 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法官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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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我感到震惊的是:为了摆脱这一悲惨案例带来的窘境,首席法官本应立刻向同事提议采取一种权宜的方法,这虽然让人无奈却是再明显不过了。我认为在这个案子里,我们联邦的法律比这些不幸的探险者的命运更受考验。如果法庭宣布,根据我们的法律这些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无论上诉中的这些相关人员最终命运如何,从常理上看,我们的法律本身就是犯罪。当法庭宣称我们所维护和阐释的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只能借助于出自行政长官个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摆脱这一结论,在我看来,这等于承认这个联邦的法律不再彰显正义。

在我看来,我们的法律不会迫使我们得出这些人是谋杀犯的荒谬结论;相反,我认为,我们的法律应宣布他们完全无罪。我把这一结论建立在两个独立的理由上,其中任何一个都足以证明被告应被宣告无罪。

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

第一个理由建立在一个可能会引起争议的前提之上,除非它能得到客观公正的分析。我持的观点是,联邦所颁布的法律或实定法,包括所有的法令和先例,都不适用于本案,能代替它们裁决此案的是欧洲和美国的古典作家所说的“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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