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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2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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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蒋律师向法庭出示证据:

蒋律师出示的证据里除了音箱生产厂家、音箱制造行业专家、音响行业协会、技术检测部门分别出具的23份成本评价意见书和一份由乐圣公司计算的格律诗音箱最低成本综合评估报告,更重要的证据是原本由被告提出的证据,一份是1996年10月26日的《格律诗公司预备股东扩大会议记录》,一份是1997年3月7日的《格律诗音响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宗旨的决议》,还有一张古城王庙村个体工商户音响机架生产过程录像光盘。

蒋律师经过审判长的准许,当庭播放了农民生产过程录像,然后发言道:“为了说明事实真相,我们就不能不提到一位表面上似乎与本案无关的重要人物,那就是格律诗公司和王庙村生产基地的总策划人丁元英。我们钦佩丁先生与格律诗公司扶贫的善举,但是正如大家所看到的,这种生产方式没有土地、厂房的投资,没有安全保护、环境污染和各种社会保险的成本,没有休假,没有福利,没有老人和孩子的概念……这种所谓的扶贫就是让我们的农民兄弟不惜牺牲家园和健康而在那种恶劣的条件下廉价出卖劳动力,以换取格律诗公司得以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本钱,无异于奴隶式的剥削、榨取,这种成本对于法制与文明的工业化生产根本没有可比性。”

法庭现场是两台摄像机同时拍摄,镜头不断地转换、变化。林雨峰一边专注地看着蒋律师发言,一边更加专注地观察记者和旁听群众的表情反应。蒋律师的发言情绪激愤、措辞严厉,列举了有关法律依据,阐明了原告主张。当蒋律师提到“总策划人丁元英”的时候,记者和旁听群众都程度不同地呈现出诧异和探究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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