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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 十、罗马法的“行为”:承诺、利益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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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人根据公众和私人的关系把人类的一般责任强加在身上,但是他们之间具体的义务,则受以下几点的影响:(一)承诺、(二)利益、(三)伤害。只要义务为法律所核定,发生利害关系的一方就可以通过司法诉讼强制执行。基于这种原则,每个国家的法学家都已制定类似的法律体系,成为理性和公正最完美的体现。

罗马人不仅在庙宇向诚信女神(有关人类和社会的诚信)献祭,而且在家庭生活中也对她顶礼膜拜。要是这个国家缺少仁慈和慷慨之类和善的特性,他们会使希腊人感到惊奇,因为他们用诚挚而单纯的态度来履行沉重的承诺。然而同样就在这个民族之中,依据贵族和十人委员会所坚守的规范,一个没有保证的协定,甚或是一个承诺或一份誓词,除非用契约的合法格式经过认证,否则都没有构成任何民事方面的义务。不论契约这个拉丁字眼的语源出于何处,都是在传达着“肯定而不能撤回的合同”这个观念,通常用问答的方式来表达。“你答应要付我100金币,是吗?”这是塞伊乌斯提出正式询问。“我同意。”这是森普罗尼乌斯的答复。森普罗尼乌斯有能力和意愿的朋友帮他承担这份债务,塞乌斯可能会分别起诉他们。于是利益的分配,或互惠行为的优先次序,逐渐背离契约的严格理论。为了维持无偿承诺的有效与合法,需要经过慎重思考后才能同意。市民获得合法的保障后,可能陷入欺诈的嫌疑,要因疏忽而支付所丧失的财物。法学家运用他们的智慧,继续努力将简单的约定转变为合于法定规格的正式契约。财务官是社会信用的护卫者,认可自愿或故意的行动所提出的合理证据,在他的法庭产生公平的义务,据以要求履行法定行为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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