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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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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下卷,白锡堃等译,重庆出版社,1991年,第91—92页。

④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315页。

⑤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93—494页。

斯密力图把利己心当作人类学的抽象概念来处理,是他的经济人思想中的庸俗成分。事实上,正如美国学者赫希曼所指出的,“利己心”概念(self-interest)中的利益(interest)一词,在西方近代思想史上一开始并不限于指人的物质利益,在16世纪,这个词的意义“涵盖了人类的全部欲求”;16世纪以后,“利益一词的含义通过某种过程正在被狭义化为对物质经济利益的追求,这就是英语史和德语史的趋同点。”①斯密提出“利己心”概念,意味着赫希曼所指的上述词义改变过程的最终完成。

斯密经济人思想中的矛盾,反映在其具体经济理论、特别是分配论中。正如日本学者大河内所看到的,“在‘利己心’表现在经济生活中的时候,它不是‘经济人’一般,也不是‘交换人’一般,而是土地所有者、工商业者,也是‘贫穷劳动者’”。②不同阶级的“利己心”在其利益上是互相对立的。例如,斯密在讨论工资的形成时这样说:“劳动者的普通工资,到处都取决于劳资两方所订立的契约。这两方的厉害关系绝不一致,劳动者盼望多得,雇主盼望少给。”还说:“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对于高工资提高物价、从而减少国内外销路的恶果,大发牢骚;但对于高利润的恶果,他们却只字不提。”③这表明,斯密在具体分析中事实上放弃了抽象的经济人概念,转而通过具体的经济关系来规定人的动机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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