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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5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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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两大学派对此也有一定的差别。马克思从多种角度,并主要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阐明产权起源的(运用历史唯物论,具体从生产力、劳动分工、异化劳动、剩余产品、土地关系、交往关系、婚姻形式等多 种角度,详尽地分析了人类历史上最初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建立或起源),而西方产权学派主要是从“经济人”进行“成本”收益” 的比较中论述产权起源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详细分析长期支配人类社会的产权的最初形态一一原始公有产权,并认为这种公有产权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 ( 如在 各个氏族公社之间等 ),而西方产权学派只是在论述私有产权起源时提及作为产生起点的原始公有产权,甚至认为私有或个人产权是在封建公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将资本主义私有产权的起源说成是产权的起源。这显然 是因为诺思、托马斯等人偏好“私有产权”所致。

马克思认为 ,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也就是说,财产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所有这样一种关系,对于单个人来说,这种关系是由共同体造成的,并在共同体中被宣布为法律由共同体保证。马克思在谈到商品交换中的产权关系时说过,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 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可见,在马克思看来,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法权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产权关系是生产关系或所有制关系的意志或法律硬化形式;现实的所有制关系是先于所有权而存在的本源和经济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和法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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