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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7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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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论述的是19世际英国的情况,那时候的工作日“本身是不定的”。他把当时围绕工作日长度所发生的斗争概括为:“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他尽量延长工作日,如果可能,就把一个工作日变成两个工作日。可是另一方面,这个已经卖出去的商品的特殊性质给它的买者规定了一个消费的界限,并且工人也要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过程表现为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这是全体资本家即资本家阶级和全体工人即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资本论》第一卷第259、262页)商品买卖的契约说明的就是买者的权利和卖者的权利,而在马克思看来,这些权利都是极不完全的,它们本身并不能规定工作日的长度。

《资本论》的论述没有告诉我们,当时英国工厂中的劳动时间是否是由劳动契约规定的。可以推测,当时工作日的不确定、过长的工作日,有一部分是由于雇佣工人的劳动契约规定的劳动时间不同、规定的劳动时间过长。但是,我们从《资本论》所转述的许多事例中可以看出,当时那种过长的工作日,有很多并不是在劳动契约中就规定好了的,而是雇主利用其“剩余控制权”而随意延长劳动时间。马克思说,资本家“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想从他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中取得尽量多的利益”(《资本论》第一卷第262、261页)。这种表达也已经暗含着资本家在契约允许的范围内任意处置买入的劳动力、从而拥有“剩余控制权”的意义。在马克思看来,工人要在雇主的这种“剩余控制权”面前保护自己,就必须联合成一个自为的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得一项国家法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资本论》第一卷第335页)。英国限制工作日的法令“把属于工人自己的时间和属于雇主的时间终于明显地区分开来。工人现在知道,他出卖的时间何时结束,他自己的时间何时开始”;“他预先准确地知道了这一点”(《资本论》第一卷第335页所引用的工厂视察员报告)。用当代企业理论的术语说就是:资本家坚持规定工作日的长度是他享有的剩余控制权,而工人阶级则要通过集体的斗争剥夺资本家的这一权利,由国家来强行制定一份标准化的劳动契约,将标准的劳动时间作为法律规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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