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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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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wles和Ginitis(1981)的研究表明,劳动强度是与阶级冲突密切相关的。即使有规定了工资和劳动时间的合同,每工作小时的劳动强度也还是要由阶级冲突来决定。在有些场合,劳资矛盾比较缓和,可以产生或多或少为劳资双方都能接受的一般标准。在另一些场合,劳资矛盾的激化则可以使劳动强度无任何规则可循。国外主流经济学假定资本家按一定时期的平均劳动强度购买和使用劳动,按劳动的贡献支付工资,利润的产生和大小与工人的劳动无关。但布雷弗曼(1979,中译本)等却用大量事实证明,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资本家总是竭力加大工人在一定技术水平下的劳动强度,工人的剩余劳动是利润的重要来源。例如,老板们使用泰罗制的管理方法,精确测量劳动时间和建立标准的工作规范,就可以通过加大工人的劳动强度赚取更多的利润。他们加大工人劳动强度的许多方法,同时就是赚取利润的方法。如果工会力量弱失业率高,每小时的劳动强度就可能强,剩余价值就可能多。如果工会力量强并有充分就业的条件,工人就可以抵制住劳动强度的过分增加,参与分享经济剩余,减少资本家得到的剩余价值。

与着力论证资本雇佣劳动的优越性、资本家独占经济剩余的合理性和资本家监督工人防止他们偷懒对于提高效率的重要性的国外主流经济学不同,持阶级冲突论的当代国外经济学家着重论述了工人参与分享经济剩余的合理性及其对提高经济效率的积极作用。Carver(1995)等指出,利润的多少并不是经济效率的唯一标志,美国的工会化企业普遍比非工会化企业生产率高,尽管这样的企业利润率比较低。他们认为社会的纯收入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劳动者的消费、投资和资本所有者的消费。其中最后一个部分是劳动者的永久损失,是一种他们为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所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在不同的国家是很不相同的,例如,在1985年制造业每一美元的附加值当中,资本所有者占的份额在奥地利和挪威是约10美分,在英国和美国是远低于40美分,在巴西是高于60美分,在阿根廷是高于70美分,其中的机理就在于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工资在前面提到的一些国家较高,在后面提到的一些国家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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