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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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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11-20 22:14:21

94.

上蔡的村书记来过之后,我又替宋开玲写信向公丨安丨部反映此事。

2009年11月,驻马店地区公丨安丨处发来电报,大意是河南省公丨安丨厅催办此事,已责成上蔡县公丨安丨局办妥,请家人去接回孩子,并希望当事人宋开玲同去,便于了解情况。

从对方的角度说,争夺孩子的实质是争妻,因此我处于矛盾的焦点。母亲认为我回避能够转移和分散矛盾,有利于顺利解决问题,所以不同意我出面,而是由母亲带宋开玲前往河南。

到上蔡后,县公丨安丨局介绍说,已按省厅要求做通了郑小山的工作,同意归还孩子,不再要求赔付宋开玲母子一年多的生活费,但希望给付这几个寄养孩子的费用。我母亲当即反驳到,孩子并非寄养,而是被抢。办案人员称经过了解,是宋开玲主动要求留下孩子,不属于被抢走,并当面询问宋开玲得到证实。母亲同意对方不构成抢夺儿童行为,但不认同寄养的说法。母亲说,寄养是一种民事行为,需要夫妻双方都有明确的意愿表达,如夫妻有一方不同意,此行为即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收养一方负完全责任。郑小山在明知杨学明不同意将孩子留下的情况下,执意抢走孩子,责任在其本人,与我们无关。同意归还孩子还算是中止无效的民事行为,再执迷不悟就会由无效民事行为转化为有效刑事案件,岂有支付费用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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