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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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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在立法精神和利益分配上的大相径庭,正规则与潜规则的冲突有时候也不可避免。有冲突就会有较量或妥协。读史的人会观察到,两套规则系统的较量一般可以分为:基于道德冲突的较量,如“海瑞斗严嵩”的故事;基于利益冲突的较量,如历代“官逼民反”的故事。这里不准备细说正规则与潜规则的较量,而打算来看看两者之间如何取得妥协。

1.正规则对潜规则的妥协。

正规则对潜规则的妥协,实际上就是认识到正规则系统在道德原则上的不合常理以及在技术操作上的不适时宜,承认潜规则系统在力量上的强大或在利益诉求上的部分合理性,从而对正规则作出局部修正。清雍正二年推行“火耗归公”政策,将税银的火耗费改为附加税,由政府统一征收并上缴国库,然后朝廷再给地方官员发放津贴,称“养廉银”。也就是说,朝廷虽然希望消灭潜规则在课税上的活动空间,却不得不换一个名目补偿潜规则系统的利益损失。按照朝廷的正规则,课税乃是地方官员的职责所在,已有正式俸禄作为办公报酬,在俸禄之外另发“养廉银”,既无成宪,又不合正规则的精神,严格来说,这是一种“次正规则”,是正规则向潜规则妥协的结果。

吴思的《论资排辈也是好东西》说到一个小故事:明朝吏部尚书孙丕扬放弃传统选官机制,却用“掣签法”来选任官员。本来对官员的任用,历朝都重视德才兼备的原则,也建立了选贤任能的考核、荐举机制,然而明朝吏治腐败,官多职少,请托成风,正式的选官机制无法应付潜规则集团对人事安排的干预。孙丕扬为人清正,既想消除请托、跑官的陋习,又顶不住潜规则集团的压力,只好修改正规则,通过资辈认定和抽签来分配职位。当然“掣签法”并不符合正规则任人惟贤的道德原则,同样是一种“次正规则”,是向潜规则妥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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