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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5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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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

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

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

另外,对妇女离婚后改嫁和夫死再嫁,

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

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从史实来看,唐代离婚再嫁是较为容易的。

离婚由夫方提出离异者固然多。

然而由妻方提出离异者也不少。

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

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

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

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

这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不仅为法律允许,

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

另外,再嫁也不为失节。

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

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

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

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

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实际上,

唐代妇女较高的社会地位不仅仅表现在婚姻与家庭领域,

在社会活动中她们同样享有较高的行动自由,

我们以社会活动中最重要的政治领域为例,

自汉武帝以来,中国人一直以来就反对女性参与政治,

认为女性对政治的影响是为乱政。

但是在唐代,对于女性投身政治活动这种行为,

社会是相当宽容的。

早在初唐时期,

太宗的诸位公主以及他们的驸马就是政坛中一股十分活跃的力量;而在之后的时期里作为女性的武则天有长期掌握了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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