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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1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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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那位浓眉大眼的丨警丨察说,他们在搜查房间时,看到被褥下有一本《连锁销售实用资料》,还有很多零钱、护身符等等小东西小玩意,他们判断这里可能隐藏着身份更为特别的人,经过排查,居然找到了一名网上逃犯,这名网上逃犯是名独脚大盗,他在这个传销团伙里技痒难耐,见什么偷什么,居然连我藏在衣服下摆里的小册子也偷走了。几个月前,网上逃犯东窗事发,就金盆洗手,也幻想着通过传销发财。

然而,很多传销分子中毒已深,他们遣散后,也不愿回家,还会互相联络,再次组织传销。对此,执法部门也无可奈何。

我在很多天后,曾经就传销的事情咨询过一名律师,他解释说: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来追究传销头子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些定罪牵扯到非法所得,而要准确找到非法所得,非常困难,因为传销团伙中毒很深,他们会有意包庇传销头子,少说或不说自己的“投资”金额,所以,在无法达到一定的标准时,就无法对传销投资进行定罪。这个标准一般是五万元。

2009年,刑法修正案“组织领导传销罪”出台后,将有组织、有领导进行传销活动的行为定为有罪,并不需要等到其有非法所得。但是,由于“组织领导传销罪”没有一个具体的追诉标准,形成怎样的等级层次,发展到多少人,才可以定位“组织领导传销罪”?刑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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