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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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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说均输法,这是一种国家采买制度。在变法之前,地方每年都要向朝廷缴纳一定的财物,但宋朝疆域辽阔,同一种物品在不同的地区价格往往并不一致,即便是同一地区的物品,在丰年和荒年的价格也有很大的差别,但地方上并不考虑这些,只要按规定把物品如数上交就算完成了任务,丰年不能多取,荒年也不敢不足,这里面确实存在着效率低下的问题。均输法实施之后,各地就不必再向朝廷运送财物了,只要交钱即可,然后由朝廷设立发运使官,统筹各地收入,并拨给钱五百万贯、米三百万石作为周转资金,让发运使到物价便宜的地方购买朝廷所需物品。这个办法看起来也是很好的,因为朝廷手里拿着钱,自然可以去物价低的地方采购货物,花同样的钱可以买到到更多的货物,财政自然就充裕了,又何乐而不为呢?但实际上,正是因为各地物价不一,才使商人这一团体有了存在的价值,如果各地物价完全一样,那么商人还要靠什么谋生呢?显然这笔钱应该是由商人赚得的,但现在却被国家赚去了,商人的利益自然要受到损失。

在中国历史上,向来不主张朝廷办企业,自古有言:“民不与官斗。”老百姓和朝廷比起来是绝对的弱势群体,所以朝廷一旦介入市场,又叫老百姓拿什么去和朝廷搞竞争呢?均输法虽说可以使朝廷获利,但这个利却是从百姓手中争来的。回过头再看一下青苗法,按其第一年贷款总额一千五百万贯来计算,每期利息二至三分,可以盈利三百到四百五十万贯,按照青苗法的规定,这笔贷款每年要发放两次,利息收入惊人,可是仔细想一下,这笔钱又出自谁的身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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