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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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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先生总结出的“血酬定律”,说的就是这些靠搏命和刀头舔血换取的生存资本称之为“血酬”,比如说杀人如麻的梁山好汉。依据血酬定律,再引入生产收益的因素,形成第三推想:随着血酬逐步降低,生产行为的报酬相对提高,土匪可以转化为农民。

当然在这里我是循着吴思先生开辟的“血酬定律”的足迹继续探索。

待续

日期:2010-09-03 18:10:58

我们知道户籍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国家对平民实行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也就是今天我们到派出所入户口,不在户口统计范围的就是“黑户”。

而在当时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居延汉简》曾记载编户齐民户籍情况,如户主徐宗:“居延西道里徐宗,年50,妻1人。男同产2人,妇同产2人。宅一区值3000。田50亩值5000。用牛2值5000。”

对于官府和士绅而言,这些在山中耕作而不纳赋役尤其是与官府对抗的居民,就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民”了,而是“盗”是“贼”是“寇”了。明朝中期以来,社会动荡加剧,“盗乱”活动此起彼伏,出现了全国性的“群盗蜂起”的局面,其中以广东、福建、江西最为活跃,而尤以广东最为突出。但这种盗贼并不完全靠自己拎着刀砍人获取“血酬”来生活,因为他们还兼职做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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