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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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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是中国的汇率升值100%,中国的出口企业就真的会按照这样的情况去执行合同吗?按照中国的《合同法》,如果能够证明是严重亏损的交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金不是可以随便要的,在早先的《经济合同法》对于一般通用商品,违约金为价格的5%,对于专用商品,违约金为30%,但是这规定在加入WTO时做了改变,新的《合同法》没有明确写,但是该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奇高的,可以要求法庭予以调整,这里的目的就是防止高利贷等违法的行为隐藏在正常合同里面,而中国的实际司法操作是按照上述比例进行的,而对于企业的损失,由于国际上有越南、泰国等可以替代的国家存在,中国的汇率巨幅变化,按照这些国家的价格替代计算,损失赔偿也是不多的。同时就是外国的法律,法律也保护企业合理的违约,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履约损失巨大无法收回成本的,一般违约金也不高,法律限制的是违约得利的行为,所以中国的企业肯定是不会履行合同的,就违约金而言,赔多少是多少,而缓慢的上涨,每个交货周期都在5%以内,反而使企业无法使用合理违约来保护自己,被迫忍受不断上涨所带来的利润损失。同时外国企业即使是以违约索赔巨额损失成立,中国的企业会破产,但是这样的破产对于债权人没有意义,中国的加工企业房子是租的,设备是贷款和融资租赁的,资产很少,破产了再重新开一家就好了,这就是船小好掉头;而中国的很多外贸都是通过一个贸易公司代理的,即使是大集团,也是多家有限公司,负责外贸的一般都有风险隔离,这些贸易公司基本上资产不多,追他们违约可以司法执行的资产还不足诉讼费用,就更加没有什么可怕的了。这里我们的司法制度不是案例法,以往的案例都可以推翻,并且可以制定对于我们企业有利的司法解释,这里我们司法的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恰恰起到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妙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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