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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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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初期,实行郡(国)、县两级制。到汉武帝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建立刺史制。但是西汉的十三个州部(不含京畿七郡)仅为监察区,而不是行政区。东汉光武时,皇帝刘秀将全国划为十三个州(包含京畿),于建武元年(公元25年)每州设州牧一人,并有一个庞大的幕僚机构。到建武十八年(公元42年)恢复刺史名称,灵帝时再改为州牧。这时刺史已经掌握了州的军、政大权,已经发展成了一级政府,形成了州、郡、县三级制。

东汉的地方官职权,较之西汉大了很多。东汉后期动荡频繁,因为非常时期的需要,州牧、刺史、太守可以募兵应付乱局(比如应对黄巾军起义等)需要,故州牧、刺史、太守大都亲掌军政大权,因此太守有郡将之称。到黄巾大起义后,过去的凭虎符发兵的制度不复存在,太守不但有了领兵权,还有了发兵权,由于州牧、刺史、太守掌兵,造成了东汉末年分裂割据的隐患。

汉时军制,设将军以从事征讨。将军按其职权、军功分为不同等级。将军之最为大将军,负责统军作战,平时也负责朝中军政事务,其地位在三公之上。

大将军之下,依次设有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以及前、后、左、右将军等,有时因为征战需要,以战略目的而定将军称号。比如贰师将军、匈河将军等。水军的将军则因其指挥的战船类型定将军称号,如楼船将军、戈船将军等。此外,尚有其他杂号将军,比如虎牙将军、强弩将军等。比将军稍低的则称将或别将,比如左中郎将、统帅辎重兵的称重将,统帅筑城工兵的称城将,还有厩将、弩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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