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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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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税收的多少与吏役的收入挂钩,因此,他们在积极征税的同时,必然勒索克扣,甚至对一些战略物资强行征税。明政府不得不在1469年规定:对于执行政府任务的运粮、运物资的漕运军船不得征收船钞。起初,吏役们还不敢明目张胆地对漕粮等征税,只是对漕运粮船上的船员所带的自备粮草、燃料征税。但其后,随着吏治的腐败,吏役们的胆子也越来越大。

明政府对吏役们的所作所为并非没有察觉,也数次明文禁止这种行为,然而,基层政府的运作要靠他们,而他们不征税就没有收入来源,那他们的积极性从何而来?所以,最终还是老样子,役吏们仍然无法无天,商业税征收的地点越来越多,直到明朝灭亡。

皇家田庄的宦官们见征税大有甜头,便纷纷私设征税点。为此,1502年明中央政府明令禁止此恶行。

同时,征税时暗中索取、罚款、强迫捐献等事情也屡禁不止。

还有严苛的惩罚偷逃税的措施,例如:税收清单上的商品有一件没有缴纳税款的话,清单上的所有商品都要双倍缴纳。而且征税的随意性也很大,税如何征、哪些该减免完全由征税官员做主。

此外,重复征收严重,例如从河西务到北京这一河段上就有三个收税站。

明中央政府和皇帝本身为了某项事务,也往往强行向商家无端征税,美其名曰“捐献”。例如1465年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吴琛就建议对通州、徐州的船只征收“济漕”费,也就是要求商家无偿帮助官家的漕运。理由就是为了国防建设,“国”好了他们自然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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