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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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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府为了较为稳固地开展盐务,同样将户籍制度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治理手段。朱元璋将一部分军人和百姓划归为“灶户”。他们在盐场居住的同时进行生产。为了保证盐务垄断,不但规定了什么人买还规定了什么人卖,而且划定了哪种盐哪个地区的人进行消费,从而将市场进行区隔,保障政府垄断利益最大化。获取利润的前提是向百姓征收盐钞、盐粮。为了保证供给,明政府还测算了人口消费量。

明政府规定:军人有家小的每月2斤食盐,单身者每月1斤。南京卫戍区的军队食盐则由户部供给,按照洪武一朝规定,每斤食盐是纸币100文(表面上不少钱,其实各位看看第四章就能明白,官方定价在民间根本不能执行。因此,每斤食盐最高100文折银一分,但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是一钱银子)。到了永乐之后,军饷中70%是粮食,30%是食盐。但是,粮食常常不够用,为此,或者多给盐或者多给纸币。但我们下文书会谈及纸币问题,纸币币值经常拨动,因此,造成民间和军队都不愿意接受,所以,一般也就是多给食盐。

老百姓呢?明朝食盐规定是15岁以上的大人每月2斤,10岁以上的半成年人每月1斤,10岁以下不给食盐。但是永乐二年,陈瑛改革比价之后,全国普遍实行成年人每月1斤,半成年人半斤。老百姓方面,则大不相同,每人每月1斤,市民每人每月半斤,农民每人每月2两左右(这是明代斤两,明代1斤为16两)。显而易见,农户的配计量显然不够。为此,农村地区的私盐比较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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