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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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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8-24 21:20:58

我说了自己的理由:

第一,“爆破方式选择不当。”

“案犯在诸多爆破方式中,选用电点火方式。我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选择。电点火方式的优点是:实施者可以凭自己的意愿,精确控制爆破时间。缺点是:实施者必须长时间滞留在作案现场,很容易被抓获。想想看,实施者在获知专列的运行时间后,必须在铁路路基上掩埋丨炸丨药,敷设电线至爆破安全区。然后,蹲守在那里,直到专列通过时引爆为止。一大串工作,都必须在现场完成,被抓获的可能性极大。即便侥幸逃脱,也会留下电源、电线等蛛丝马迹,供办案人员顺藤摸瓜。”

第二,“实施人员选择错误。”

“从现场截获的电线分析,实施者缺乏爆破常识。案犯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现电线的长度不足,使用了新旧成色不同,截面积有异的二种不同的电线,这在爆破中是忌讳的。但这还不算是根本性错误,实施者的根本性错误在于:他没有把二根不同的电线,一根用来连接电丨雷丨管和电源正极,另一根用来连接电丨雷丨管和电源负极。而是把二根电线都一分为二,然后再连接起来。这样做,只是解决了二根不同电线的长度差异问题,却犯了电点火爆破中的大忌。线路上多出两处接头,这在电点火方式爆破中,是无论如何不允许的。由此可见,实施者没有接受过爆破基础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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